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

Youki's 教甄生活:歷史的「火耗歸公」

火耗歸公

在大學四年的通才教育裡面

竟然一點點印象都沒有

與家豪聊天中才知道這個詞

google了一下 可以知道

最早在明代實施一條鞭法的收銀政策有關

當時民眾繳納的多是碎銀,

但是地方上繳中央的卻是要一整塊整塊的白銀

因此地方官多需鎔鑄這些碎銀,但是在溶鑄的過程中,

難免有些損耗,這些損耗則必須由民眾補齊,

比如說地方官規定損耗20%,如果你要上繳十兩,

就變成要繳上十二兩,但是損耗比例應該是多少?

這就要看地方官的良心與清廉程度了

因此在收銀政策上,到雍正爺時代有了改變

地方官因為錢少 所以多收取火耗

雍正爺採取「火耗歸公」的政策

然後剝取一部分火耗的收入給地方官當做「養廉銀」

以補充官俸的不足

火耗歸功大概就是這個意思。

下面兩個連結說的很清楚

連結一
當時知府每年俸祿不過上百兩卻有所謂『三年清知府 十萬雪花銀』的譏諷俗語。...雍正帝尚有攤丁入畝(平均地權稅賦)士紳一體納糧(公平賦稅)等重要措施

連結二

火耗是明清地方政府私自征收、自籌自用的一種附加費。自從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,各地普遍實行田賦征銀,因民間交納的大多是零碎銀兩,各州縣政府借口上 繳稅銀需熔為整塊,有火煉之耗損,所以在征收田賦時,要加征火耗費。實際上,熔鑄碎銀的損耗極小,耗損率只為1%~2%,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斂時要多於此 20倍以上,要加耗20%~30%,有時更高。清初,征收火耗較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,人民不堪重負。清廷曾嚴厲禁止征取火耗,但“禁之而不能”。主要原因 就在於自明代以來,火耗收入一直是供應地方經費開支尤其是彌補官俸不足的重要來源。地方加征火耗既是吏治不清的一個重要因素,又是侵蝕中央稅賦的一個主要 漏洞。在這種情況下,山西巡撫諾敏、布政使高成齡等於雍正二年(公元1724年)提出火耗“提解歸公”的改革建議,為雍正皇帝所採納。

火耗歸公的主要內容有2項:

(1)將火耗改為正式的附加稅,各省統一稅率和征收數額,由省統一征取,州、縣代收,提解布政司庫,地方官府不得另外私派。

(2)把原來由地方坐收坐支的火耗銀,改為統一上繳國庫,再由中央下撥一部分銀兩作為地方官吏的養廉銀和地方行政開支的“補助”,同時必須接受中 央的查核和督察,務要花銷明白,支出清楚,多餘的要上交。雍正皇帝在推行“耗羨歸公,設養廉銀”的同時,還追查虧空,嚴厲肅貪,懲處了一批貪官,打擊了地 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。

火耗歸公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:

(1)加強了中央財政集中統一,使一向歸地方支配的耗羨收入管理權牢牢地控制在中央財政手中。從此,耗羨收入一律以中央的名義撥付,或作地方官之 養廉銀,或用於地方的辦公開支,或用於賠補虧空,使地方政府征收火耗的收支活動處於中央財政直接、全面的監督管理之下,有助於防止地方政府坐收坐支或自收 自支,從而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,強化了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。

(2)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濫征加派之弊,整飭了吏治。耗羨歸公後,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銀從過去的暗取改為明收,並使數量和用途固定化,不 得再私自加派,從而使康熙末年以來的濫征加派之風得到明顯遏制。此外,從一定意義上看,這種做法還從制度上堵塞了官吏腐敗的漏洞。而且中央財政每年從“火 耗”中提取二百八十多萬兩,支付各省文職養廉銀和地方辦公費用,使地方官吏得到了一定數目的補助,從而緩解了他們的生活壓力,有助於他們安於職守。

(3)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。火耗歸公改革後,羨額一般固定在10%左右,各地所收耗羨量比以往州縣私征時減輕了許多,百姓的負擔因而在一定程序上有所減輕。

(4)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。火耗歸公後,中央財政收入隨之充裕起來。到雍正末年,國家庫存銀由康熙末年的八百萬兩增加到六千多萬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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